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国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户和微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不足,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在法规完善、制度安排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加以解决。截至2010年3月末,吉林省松原市先后批准10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注册资金总额1.8亿元。正式开业3家,注册资金总额5000万元。我们通过对松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议。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成为地方金融的有效补充
(一)加快贷款周转使用,进而放大了贷款倍数,起到了信贷补充作用
一是积极发放涉农户贷款,缓解农村融资难。松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服务“三农”,为410户农户发放贷款3513万元。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对“三农”贷款适度给予利率优惠,如前郭县汇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3月末贷款余额2010万元,其中涉农贷款1985万元,占贷款余额98.7%。同时顾及贷户的承受能力,对农户种植业贷款按月息10%。利率收取,对农户商用贷款按月息11.95%。利率收取,低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和村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二是探索投放中小企业贷款,缓解中小企业经营资金贷款难。中小企业是近几年区域金融服务的盲区,主要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和中小企业自身缺陷的影响,而小额贷款公司恰恰具备了支持中小企业的优势和特点,是对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服务盲区的补充。3月末,全市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482万元,帮助20余户中小企业解决了贷款难问题。
(二)促进了农村地区多层次、多样化金融体系的建立
农村市场的广阔性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刺激小额信贷需求,丰富“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打破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的垄断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促进了农村地区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地区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形成不同层次上的互补和良性竞争机制,改善了农村金融环境,激活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市场,促使正规的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提高信贷质量。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和发展,也增加了农户及农村其他组织获得贷款的机会,对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各项交易费用较低,获得贷款的时间较短,担保形式多样,贷款的期限灵活,满足了农业生产小额贷款和微小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贷款难的问题,也为小额贷款公司赢得了发展的空间。
(三)促进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阳光化,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由于主体的缺位和缺乏有效的资金流动渠道,民间资本无法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进行运作,而只能停留在地下金融进行交易,一方面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对金融秩序带来了混乱。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逐步架构起民间资金与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村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为民间资本提供了转变为合法金融资本的有效路径,促使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阳光化。松原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利率在15.44%左右,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开展借贷业务,将一直处于边缘、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既可以使得民间借贷行为得到政策保障,也有利于加强监管,促进民间借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自身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一是严格的经营限制造成资金来源单一,其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资金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寻求长远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难题。目前,松原市还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由于资金不足,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其可持续发展受到严格制约。二是缺乏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利率水平近似“一刀切”。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利率管理水平不足,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目前尚未建立。贷款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期限长短、无论贷款方式如何,基本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有的利率已经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超出了法律保护范围。
(二)制度安排上面临的问题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模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我国目前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首先,是定位不明。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但是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二是外部监管体系“多头化”,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目前由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和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这种多部门的多头监管有可能造成监管的漏洞。此外,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统一规定,地方政府金融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是可酌情扩大融资范围。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逐年适当放宽其融资比例,或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给予差别对待。二是给予融资优惠利率,放松利率管制。同时建立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平台,完善借款对接机制,利用金融机构的充足资金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三是通过增资控股增加资本金。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注入一部份农村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以委托放款的方式,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规模。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项补助应及时到位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纳税规模小,主要贷款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文件规定及时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支持。同时对没有立足于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支持,从而引导其回到服务“三农”的正确轨道。
(三)适时实现与征信系统对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决策科学化
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统是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信用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应适时修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管理范畴。二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数据传输标准和操作规范,将小额贷款信息整合到征信系统之中。
(四)整合外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扫清监管“盲区”
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确立由银监部门作为监管主管机关,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业务审批、市场退出和日常业务的监管。鉴于目前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多头监管的客观现实,可在当地金融办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以银监部门为监管主管机关,人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