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意义重大 监管困局亟待打破
行业信息 点击率: 4361 来源: 中国金融网 发表时间: 2010/9/21
 

  编者按 随着以农信社改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第一轮改革的基本完成,中国农村金融整体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农村金融整体实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农村金融产品有了增加,信息化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正越来越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扮演主力军的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金融服务尤其是信贷服务的缺乏已经成为了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在现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逐渐加深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它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影响也正逐渐显现出来,大量的农民工失业返乡,对于创业资金的需求更加凸显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矛盾。而我国扩大内需、实现外需型经济结果的转型,其落脚点,还是要在我国庞大的农村市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能否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战略转型能否实现的的关键,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能否为农村提供充足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国家领导人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在前不久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当中,都把改革农村金融提到了相当的战略高度,而央行、银监会也屡次下发文件对农村金融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

  中国农村金融网一直以来致力于向社会传播中国农村金融领域尤其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最新动态,以专业的视角进行深入的观察,为此,我们特意制作了“金融支持三农系列”的观察,以飨读者。

  文/中国金融研究院 吴黎华

  自从诞生的那天天开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困局就已经存在了。

  对于银监会来说,虽然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发掘中国的民间资本看起来尤为重要,担任面对放开的民间资本,银监会始终担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太快、太猛会产生失控,可能由此衍生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非法关联贷款、暴力追债等问题。因此,在2008八年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开篇名义的头一条就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那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吸收公众存款、公司性质,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有了质的区别。但是在监管上,比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种种限制来,小额贷款公司所享受到的待遇则是令人“受宠若惊”: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还要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在监管层方面上,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管之外,还要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人民银行的监测,相对于仅仅放开不到一年全国就成立了约400家的数量来说,既不现实,也没有太大的意义。

  按照国家政府职能分配,银监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但在实际的工作中,有些具体的工作又与央行产生了交叉和重叠。银监会在各地的工作人员少,监管力量不足成了小额贷款政策无法灵活施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将监管权力下放到各省甚至下放到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地区以实施有效监管,已经成为了业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呼声。

  呼声一:中央督导 地方监管

  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表示:

  类似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微型金融机构在未来的数量是数以万计的,这些微小的金融机构由中央直接监管是不适宜的,这样的机构应该整体监管。

  由中央制定大的方针和框架,操作细则由各地立法,自己来制定管理,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机构给予监督和指导。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表示: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可以下放。目前监管和审批都下放到省一级甚至到市一级,中央政府、中央的部门一定不能承担自己的责任。因为很多东西不是地方政府承担的,比如税收等这不是地方能决定的,所以在中央政府,中央作为监管机构等应该不断的来调研这些问题,不断的出一些新的机制,否则的话,仅仅把责任推给地方是不够的,特别是一些大的政策性的,包括我们刚才说的几大问题,实际上更多的是中央一级的这些问题和这些政策需要中央一级来解决。

  呼声二:开放私人监管公司监管 政府把关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表示:

  小额贷款公司用的是自己的钱,这样的机构不算金融机构,它实际上只要按时交税就可以了。吸收存款要有丰富的监督,因为你用的不是自己的钱,上市公司用的是股民的钱,保险公司用的是保险人的钱,要有保监会,而企业用钱不需要什么监会,只要交税就可以了。这个观念应该转变过来,门槛应该降低,不需要那么高的注册资金,而且,对投资人的身份要有很多的限制。只贷不存,根本不需要监管。监管还有一条就是让私人监管,监管不一定让政府监管,私人也可以监管,私人没有政府那么有权威,但他有企业,起到监管作用。最后一道权威性的监管就是由政府来执行,但是针对信息,完全由私营的监管公司来做。因为草根经济,和大银行是非常不一样的,监管方式也是不一样的,监管内容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如果有些专门监管微型的金融机构的,它可以效率很高。用很少的钱就可以把事情做好,而且政府只对它们进行监督,不要直接管那么多草根金融,这样的话,又可以增加就业,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对小额信贷公司这样的微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目的除了是要保证它健康发展以外,还要致力于使它能够充分发挥草根金融的作用,充分的活跃民间信贷,并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中国地大物博,各地情况不一,要从中央实施统一的监管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实施更宽松、更为灵活的监管方式,就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