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发生着重大变化,其经营领域不断扩大。与金融产品创新的相关业务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产品创新逐步成为业务拓展的着力点。同时,国内市场的金融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金融消费方式变化快速,市场份额逐步细化,银行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加速产品创新的进程。从金华市银行业金融产品创新的结构分布上来看,主要有资产创新产品、负债创新产品、中间业务创新产品。其中,资产类产品尤其是信贷产品创新是领头军,占据主导地位:负债类创新产品种类繁多。理财产品成为创新亮点;中间业务类创新以传统形式为主。创新层次较低。
金融产品创新不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产生广泛影响,对整个经济有效运行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金融产品创新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同时对银行信贷运行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金融产品创新对信贷运行的负面影响
1、金融产品创新对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产生了一定影响。
(1)金融产品创新使货币供求机制发生明显变化。在货币供给和需求方面,金融产品创新趋势主要通过减少现金量。降低现金和交易性存款的比例来影响货币乘数。金融产品的创新与货币的电子化发展不仅使现金和交易性存款比例降低,通货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也被降低,这一方面使整个金融机构的货币供应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却减弱了人们对于货币的名义需求。
(2)金融产品创新使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降低。首先,金融产品使得货币控制的目标复杂化。这主要是因为货币与其他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增强,对于中央银行,无论从货币总量还是从利率来调节经济发展都存在着一些障碍。其次,金融产品创新限制了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范围。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模式,将大量资金从银行转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规避了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同时,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政府和中央银行债券作为抵押向中央银行借人准备金,这使得中央银行使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的能力减弱。第三,金融产品创新扩大了货币政策的时滞效应。一方面金融产品的创新影响了金融运行的过程,扩大了货币政策的内在时滞;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扩张金融产品的创新给居民和企业所进行的经济行为带来了不可预测性,扩大了货币政策的外部时滞。
(3)金融产品创新弱化了利率杠杆的调控效果。在目前我国受管制程度不同的双轨利率条件下,实体经济可以利用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利率和市场利率之间选择相应的信用支持,使中央银行利用利率杠杆调控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作用一定程度被抵消。如提高存、贷款利率是为了抑制需求,但金融创新产品的替代效应使反映资金价格的贷款利率的提升效果不明显。此外,金融产品创新所带来的投资实际收益的提高,又使中央银行所能控制的名义利率对储蓄和投资的影响力下降。
2、金融产品创新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1)商业银行对产品创新的重要地位认识不足。当前商业银行进行产品创新的主要动机是扩张和抢占市场份额,获取规模效益,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创新较少。由于产品创新机制与市场营销机制的责权利还未有机统一,重产品开发数量、轻市场评估的问题相对突出,容易造成产品创新与市场实际需求的脱节,降低新产品的适应性和盈利性,不利于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创新效率的提高。
(2)金融产品创新的深度和广度有限。目前,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从同行业模仿引进的较多,具有自
身特色的原创型创新较少。商业银行间的创新产品存在同质化现象,使各家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品种大同小异,没有对客户需求进行细分。由于金融产品创新的同质化倾向,市场适应性有限,不能够满足不同客户、不同时段、不同范围上的融资需求。
(3)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高。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例,一些创新业务缺乏应有的监管和制度的规范,使次级抵押贷款的过度创新、资产证券化以及金融机构的杠杆经营模式都成为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大市场调查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树立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意识和精品意识,加大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评估,有效防范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引发的信贷风险,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引导金融产品创新推动信贷平稳运行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
一是逐步将金融创新产品纳入货币供应量范畴。蓬勃发展的金融创新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正在不断扩大,影响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货币层次划分加以改进和调整,将部分金融创新产品纳入货币供应量范畴,提高货币供应量中介指标的可控性。进而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如突破原有的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范围来界定货币层次的传统框架,按照金融工具流动性的大小来划分货币层次;将部分表外业务活动创造的具有很强“支付性”和“结算性”的产品,统计到货币当中去:遵从货币与其他金融资产或负债之间职能的差异,设计不同的权重,按照相应的层次,计人货币供应量。
二是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调控。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决定货币供求和价格水平的因素已经越来越复杂。因此,中央银行应针对市场变化情况和金融创新的实际,综合运用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等数量型工具和利率、汇率等价格型工具,适时适度调节货币供应量目标,对货币供需和信贷运行进行调控,保证货币供应量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通过灵活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完善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金融创新的基础,要稳步推进以Shibor为核心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加快债券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利率对调节资金供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和融资产品,扩展金融资产配置空间,使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收缩自如,完善包括金融产品创新在内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增强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
(二)构建有效的创新保障机制
一是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稳步推进金融创新。商业银行要把握金融创新的合理方向,在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自身经验,坚持稳健经验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进创新工作,特别是要注重结合我国金融环境特点,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有所取舍和侧重,设计适合自身优势的创新产品,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产品。
二是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的机制建设。完善的体制机制和运作流程是商业银行开展高效创新的制度保障,商业银行要把产品创新与经营管理模式转型和提高核心竞争力衔接起来,对现有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革新,建立覆盖新产品开发设计、推广和评估等全过程的科学管理体系,完善产品规划、激励机制、市场细分、品牌化发展、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三是着力提高基础性金融资产的质量。基础性资产是金融创新的基础,证券化的金融创新产品在一定条件下会从风险转移工具变成风险放大的工具,而转化的关键条件就是基础资产质量。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吸取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不能盲目地复制西方国家的新型金融产品,严格把握基础资产的质量关,进一步夯实金融创新的基础。
四是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国内商业银行应立足于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在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深入掌握经济金融运行的基本规律,辩证分析金融创新的收益、风险和成本及其管理问题,建立和强化金融创新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机制,全面提升金融创新的专业水平。
(三)提高金融创新风险的防控能力
一是增强金融产品创新风险防范意识。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将风险管理放在首位并切实贯穿到产品创新的各个环节,确立风险管理的主导地位,通过建立风险文化将风险管理内化到每一个员工,从金融产品开发、销售、售后服务等所有环节建立风险意识。同时,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控制不仅要着眼于眼前,还要延伸到未来,考虑不同种类的产品创新之间的风险互动和强化效应,对产品创新的可能风险要进行甄别,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各个层面充分估计存在的风险。
二是注重把握好金融产品创新的“度”。金融产品创新须与市场发育成熟程度,与市场组织、制度、机制的健全程度以及市场发展潜力与空间的大小等相适应。要将金融创新产品内涵的隐性风险分析透彻并进行合适的披露,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严格的风险监控。对市场发展需要、但自身条件不具备的金融创新产品应充分论证,积极培育,择机推出。同时,金融产品创新应坚持全面、协调推进的原则,着眼于市场的长远发展,重视金融产品的全方位、多层次创新。
三是完善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慎经营理念,积极开展产品创新的风险管理研究,在分析产品创新链和风险链基础上,建立起完善的产品创新风险跟踪和反馈市场变化的风险管理机制。要重视金融创新链上的风险传染。着力构建面向业务和面向流程的风险免疫机制,发挥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分散作用,而克制其风险传染。要建立金融产品创新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各类风险计量方法和披露制度,将风险管理机制涵盖整个金融产品创新全过程,强化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管理。
四是优化金融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高效合规地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吸取华尔街不对称激励以及缺少有效约束的教训,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兼顾短期与长期、风险与收益、规模与结构,避免和防止盲目性、短期化、不顾风险和片面追求规模的金融创新行为。
(四)加强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一是提高金融风险监管能力。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责任,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与信息沟通机制,避免金融监管缺位,有效应对混业经营趋势带来的链条式风险。要加强金融风险的理论研究,加快金融监管电子网络建设,实现监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提高应对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能力。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正确处理好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从事前、事中、事后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和监管覆盖面,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完善金融统计监测体系。要着力完善现有的金融数据信息统计监测体系,建立金融创新产品的统计监测制度,将创新产品纳入统计监测范围,认真研究和密切关注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向,加强对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统计分析和有效监测。在全面监测的基础上做好数据的深度分析和调查研究,了解各个数据指标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提高监测体系的系统性,以便在某个指标出现异常变化时迅速做出反映。
三是积极推进金融法制建设。要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法律政策支持;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增强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长远性,尽快制定和出台适应金融创新发展方向的金融法规。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提升全社会的信用基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产品创新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