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融资担保业是解决中小微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竞争力、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方式、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担保风险补偿。为提高担保行机构的风险化解能力,有效放大担保贷款规模,在充分调动地市财政部门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积极性的基础上,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所属市(区)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对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当年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计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二是再担保保费补偿。为鼓励省内资本实力雄厚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发挥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的功能,撬动担保贷款成倍增长,从而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再担保保费减免补偿机制,对再担保业务收费实施减免的省级担保机构,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当年实际减免部分的30%给予保费补偿。
三是担保风险统筹金补助。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省财政支持建立全省担保风险统筹金,促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搭建全省担保行业风险互助平台,增强担保行业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担保风险统筹金资金来源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担保机构按每年末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20%计提的资金,一部分是省财政每年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缴纳风险统筹金总额的50%安排的补助资金。
《办法》规定,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研究提出当年具体补助比例和申报条件,并对上年度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清算。
《办法》的出台,对于帮助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具有重要意义。 |